發布日期:2018-02-12 10:16:30 閱讀次數:1908
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
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并就做好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驗收主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和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由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二)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責任主體,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主開展環保部門驗收以外的其他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二、驗收時限
建設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工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需要調試的,驗收期限可適當延期,但總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環保部門驗收程序
(一)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應及時組織編制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向負責驗收的環保部門提交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及建設單位承諾函(范本見附件)。
由我廳負責驗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及時向我廳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情況報告及建設單位承諾函。我廳委托省環境監測中心站開展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監測,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并按程序辦理驗收。建設單位也可自行委托符合要求的技術單位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報我廳。
(二)環保部門可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與驗收,出具現場驗收意見;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驗收。驗收各環節必須做到信息公開,責任明確,“誰簽字、誰負責”。
(三)符合驗收條件的,環保部門按審批程序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驗收條件的,環保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停產整改。
四、建設單位自主驗收程序
(一)按規定由建設單位開展自主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提出驗收意見。
(二)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單位以及驗收監測等專業的技術專家組成的驗收工作組,通過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開展驗收工作,最后形成驗收意見。環保部門原則上不參加建設單位自主驗收。
(三)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組織編制驗收報告。驗收報告含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四)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并按規定進行公示后5日內,將驗收報告送原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環保部門。
五、信息公開
(一)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項目竣工日期、調試的起止日期以及驗收報告,并將上述信息同時報送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和原審批環評文件的環保部門。
(二)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網址:http://47.94.79.251)錄入項目環保驗收信息。
(三)環保部門受理審批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應當依法進行信息公開。
六、加強監管
(一)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對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竣工環保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建設單位在環保驗收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環保部門要嚴肅依法進行查處。
(二)2017年10月1日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后至本文印發之日止,建設單位已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自行組織通過驗收的,環保部門不再組織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關環保設施驗收的相關內容修訂實施后,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
1.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 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
2. 建設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監測報告編制申請函(范本)
3.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情況報告
4.建設單位承諾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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