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0-01-10 13:54:58 閱讀次數:1348
2020年1月1日,新修訂的《云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云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正式施行。這標志著云南省滇池、洱海、撫仙湖、程海、瀘沽湖、杞麓湖、異龍湖、星云湖、陽宗海等九個30平方公里以上的高原湖泊都有了量身定做的保護條例。
一湖一條例,為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保護提供了法治保障。
在保護與利用之間畫出“紅線”
為何要對陽宗海保護條例進行修改?答案就在中央環保督察通報中。
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及高原湖泊環境問題專項督察反饋意見指出:洱海、陽宗海、異龍湖、瀘沽湖等湖泊保護條例,不同程度存在保護區邊界模糊、沒有嚴格控制旅游活動和污染物排放行為、未明確界定允許和禁止建設內容、核心區劃定標準不統一和基準線不確定等問題。
而修訂前的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保護條例中,部分規定不夠嚴謹,導致“保護優先、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原則難以落地,也讓一些違法建設和排污行為鉆了“空子”。
九湖不僅是湖,也包括湖泊流域。九湖是云南省社會經濟發展的命脈。雖然各個湖泊保護條例制定之初,也考慮了湖泊保護的要求,但與目前環保要求已經不相適應。
不久前被廢止的瀘沽湖保護管理條例制定于1994年,不僅制定的層級偏低,而且保護優先的原則也并未貫徹到底。“這份條例局限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并不適應對瀘沽湖生態環境進行嚴格保護的需要。”麗江市政府研究和法制辦公室主任何貴林說。實際上,九大高原湖泊不少都存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區及旅游度假區交織重疊的問題,在保護與利用之間畫出明確的“紅線”,這是立法必須承擔的職責。
以不少湖泊正在開展的“四退三還”工作為例,前提就是確定湖泊運行水位。此前,國家法定水位標準“國家黃海高程”系統已廢止,但1995年制定、2007年修訂的杞麓湖保護條例依然使用舊標準,與現行的“1985國家高程基準”不統一。“此次修改,杞麓湖最高水位由原‘黃海高程’的1797.65米,調整為現行標準的1796.62米,最低水位由1794.95米調整為1793.92米。標準修改了,隨之而來的保護區劃定也要調整。”云南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文武說。
昔日“大水大肥”,如今節水減肥
保護優先,有賴制度支撐。為了落實保護優先原則,在立法過程中,條例起草者字斟句酌。“環保標準提高了,一些新舉措也需要法律明確。”云南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大理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許映蘇介紹,新修訂的洱海保護條例專門新增了綜合保護管理職責一章,對整個洱海流域保護管理涉及的規劃管控、基礎設施建設、轉型發展、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垃圾污水處理、水環境監測、科學研究等作了梳理規范。
昔日“大水大肥”,現在要節水減肥。備受關注的洱海流域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也在此次修訂中得以明確,要求“扶持發展高效生態農業和生態循環農業,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實施農藥、化肥減施措施,鼓勵使用有機肥,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這也意味著,對大理州而言,農業轉型升級不再是自選動作,而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規定動作。
陽宗海保護條例草案中曾經規定,主要入湖河道和兩側外延20米以內的區域劃入保護區。這看起來很明確的表述卻一度引發爭議。“20米是水平距離還是地表距離?不同的測算方式劃入保護區的區域可不一樣。”云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鄧先培說,最終,陽宗海保護條例明確規定“水平外延”作為保護區劃定的標準,同時要求管理機構應當在保護區豎立界樁、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標識。
此前,由于瀘沽湖地跨川滇兩省,存在目標水質“一湖兩類”、片區空間規劃及保護政策不統一,管理體制機制不一致等問題。管理措施、管理力度存在差異,在實際開展工作中執法尺度不一致,導致處理糾紛時常常相互推諉、扯皮。而在新修訂的瀘沽湖保護條例中,明確要求建立麗江市和涼山州兩地瀘沽湖保護協調機制。“建立兩地統一保護和管理瀘沽湖機制,建立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的機制,做到同一標準、統一尺度,非常必要。”何貴林說。

“廢棄菜葉”寫入條例,實用、接地氣